高德红外(SZ002414)以伪造的鉴定意见书炮制刑事冤假错案
高德红外(SZ002414)被指控:故意运用虚假证据举报高德红外数名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罪,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高德红外为了实现其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的商业目的,利用伪造的鉴定意见书(沪硅所[2021]鉴字第035号、沪硅所[2021]鉴字第36号《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将行业内公开且经济价值极低的技术点包装成商业秘密,三项技术信息包括:一是冷屏组防多余物技术;二是压缩销轴粘接工艺技术;三是芯片应力释放技术。2025年10月10日,上海市司法局出具SQ002420455120250908002《告知书》(附件4:上海司法局告知书),证明姚丽云、徐步陆、万雪佼在作出沪硅所[2021]鉴字第035号、沪硅所[2021]鉴字第36号《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时,失去了司法鉴定人资质,而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根本没有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证明沪硅所[2021]鉴字第035号、沪硅所[2021]鉴字第36号《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都是彻头彻尾的虚假鉴定结论或虚假证据。
资本大鳄高德红外(SZ002414)突向武汉东湖公安报案 浙江珏芯五员工被抓捕
高德红外(SZ002414)借以司法手段对浙江珏芯5名相关人员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刑事控告,同时还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浙江珏芯提起民事侵权虚假诉讼,并通过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财产2亿元,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2月,高德红外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提起控告,指控高德红外前员工杜宇、陈世锐、余波、彭成盼、熊雄等人侵犯其商业秘密,同年4月案件由武汉市东湖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
2024年6月20日前后,对浙江珏芯2名前员工杜宇、陈世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两人均于2023年12月之前从浙江离职)。
2024年7月25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对2名前员工批准逮捕。此后,武汉市东湖区公安分局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2024年12月24日,武汉市东湖区公安分局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杜宇、陈世锐移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5年1月28日,在未获得浙江省丽水当地警方办案协作的情况下,武汉市东湖区公安分局在丽水市对浙江珏芯在职员工彭成盼、熊雄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连夜送至看守所羁押。
2025年2月8日,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杜宇、陈世锐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25年2月28日,武汉市东湖区公安分局将彭成盼、熊雄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25年3月7日,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 批准逮捕了彭成盼;同时对熊雄不批准逮捕,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25年3月7日,杜宇、陈世锐一案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限届满,武汉市东湖区公安分局将补充证据材料移送至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
2025年4月15日,杜宇、陈世锐一案,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25年7月,浙江珏芯离职员工杜宇、陈世锐取保候审。
2025年9月,浙江珏芯员工熊雄由指定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武汉东湖公安、江岸检察院都不肯出具强制措施变更通知书。
目前,浙江珏芯员工彭成盼因高德红外伪造证据材料,在看守所被羁押至12月25日,因证据不足取保候审 。
律师阅卷发现惊天秘密:东湖公安立案依据竟然是虚假鉴定报告





高德红外(SZ002414)用两个虚假证据举报刑事案件,武汉公安机关得知[2021]鉴字第035号、沪硅所[2021]鉴字第36号《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时应当撤销该虚假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但武汉东湖公安置若罔闻。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浙江省林业局、杭州海关《从事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规范指引》,作出的杭中知鉴【2024】鉴字第11号《鉴定意见书》(证据26),证明高德红外在《沪硅所[2021]鉴字第035号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沪硅所[2021]鉴字第036号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中的3个技术信息,在2021年11月13日之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案中高德红外没有商业秘密,高德红外刑事指控和民事起诉侵犯商业秘密是个伪命题,高德红外用2个虚假证据指控申请人的5名员工或前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高德红外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非法经营罪,高德红外用虚假证据民事起诉申请人等,高德红外(sz002414)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合同诈骗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另: 在浙江珏芯诉讼高德红外(sz002414)商业诋毁的(2025)浙1102民初1942号案中,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高德红外声称涉案人员从高德红外离职后携带其商业秘密成立浙江珏芯,使浙江珏芯在完全不符合行业规律的时间内建成、投产相关生产线,并生产出与高德红外高度一致的产品等陈述,“高德红外公司实施了编造、传播行为。”,“被告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珏芯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证券时报》正版刊登更正声明,为原告浙江珏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消除影响。”(附件5:(2025)浙1102民初1942号案民事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即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高德红外指控其前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和起诉浙江珏芯侵犯商业秘密,都是伪命题。高德红外提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不具备存在商业秘密的前提条件。
刑事冤假错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武汉公安公然违反法定管辖原则,以被害人所在地为由抢夺管辖权;武汉公安、江岸检察院办案人员包庇高德红外运用虚假证明文件违法立案,无故指定监视居住浙江珏芯员工熊雄六个月,却让供述窃取浙江珏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高德红外员工彭江、魏召一直逍遥法外;故意混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违规刑事立案;公然违反办案协作有关规定,运用商业间谍非法盗取的公民私人信息,异地违规执法(附件6:刑事冤假错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武汉公安公然违反法定管辖原则,以被害人所在地为由抢夺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犯罪地管辖是基本管辖原则。本案武汉公安行使管辖权的逻辑,却是被害人所在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被侵害对象所在地”一说,但是实践中对此是有严格限缩规定,仅限于电信网络诈骗等非接触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还专门下发了通知。本案并未查清武汉高德技术秘密是如何被非法获取的,也就无法证明主要犯罪地在武汉。而如果主张浙江珏芯有关人员非法使用了武汉高德技术秘密,那犯罪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也都是在丽水,武汉公安根本就没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犯罪地管辖是基本管辖原则,浙江警方应坚持犯罪地管辖。根据2025年公安部《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之精神,本案更应由浙江省丽水市公安机关管辖。
武汉东湖公安、江岸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包庇高德红外运用虚假证明文件违法立案。高德红外明知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没有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明知徐步陆、姚丽云、万雪佼没有司法鉴定人资质,却与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徐步陆、姚丽云、万雪佼恶意串通,故意做出虚假的司法鉴定结论,故意运用虚假证据举报5名相关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罪,阻止前员工再就业,以阻止员工辞职,违反我国宪法,共同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非法经营罪。武汉公安和武汉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依据高德红外伪造、提供两个虚假证明文件或虚假证据对涉案高德红外的数名前员工实施网上追逃、批准逮捕以及指定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当事人律师多次向武汉公安和武汉江岸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由武汉公安或武汉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重新鉴定《沪硅所[2021]鉴字第035号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沪硅所[2021]鉴字第036号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涉及的三项技术信息,全部被武汉公安和武汉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拒绝,司法鉴定的法定效力、严肃性、公允性被公权力严重破坏。
高德红外与司法腐败人员勾结炮制刑事冤假错案的基本情况
高德红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已经作废的《保密责任书》、《保密协议书》,提交2个虚假证据鉴定意见书,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企图通过虚假诉讼骗取被告的2亿元财产,挤垮弱小的同行业竞争者,不择手段地将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当作其虚假诉讼、骗取财产和刺探国家秘密的工具,在制造刑事冤假错案和民事虚假诉讼案中,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浙江珏芯拥有的国家秘密,破坏了我国的营商环境,扰乱了司法秩序,由于高德红外向俄罗斯等国出口而有泄露国家秘密的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和恶劣,高德红外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不管高德红外的代理律师葛振桦、魏青松是执行高德红外的虚假诉讼委托,还是代理律师主动建议高德红外进行虚假诉讼,高德红外的代理律师帮助高德红外通过虚假诉讼实现非法目的,与高德红外共同涉嫌虚假诉讼罪、合同诈骗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更有: 由于大量证据显示高德红外侵吞技物所国有资产,并且非法所得62.4亿元,《沪硅所[2021]鉴字第035号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沪硅所[2021]鉴字第036号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是2个虚假证据。高德红外侵吞国有资产的罪行和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非法经营罪属于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且是跨上海市、浙江省和湖北省的重大复杂案件,请最高检或公安部依法指定湖北省以外的公安机关管辖高德红外5名前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以防止高德红外5名前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成为冤、假、错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3项关于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规定,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由于本案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请人的5名员工或前员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因此,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应当依法监督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避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为侦查人员的循私枉法行为背黑锅从而构成循私枉法,以防范武汉市检察院系统出现司法腐败大案。
另获悉高德红外(sz002414)董事长黄立,是全国人大代表,应该是守法的典范,现在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会会应该要重新审核黄立的任职资格,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不能成为违法乱纪欺压良善的权杖。黄立原是全国政协委员,转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时间是前湖北书记蒋超良主政湖北。蒋超良已经被中纪委依法查办。
在双方政府部门组织的协商会议上,高德红外(SZ002414)法务人员说:“黄立董事长,也写信给了丽水市委吴书记,有录音(信件内容不详),这就是黄立利用全国人大代表身份干涉司法的实例,完全背离全国人大代表的行为准则。
本报将依据收到的举报资料整理后,速递给全国人大委员会,恳请赵乐际委员长严厉督办此案。
本报下午电话联系了高德红外,直到晚上22;00尚会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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